碩士班修業規章
國立清華大學社會學研究所碩士班學業規章
八十學年度第五次所務會議(81.2.12)修訂
八十二學年度第五次所務會議(83.05.11)修訂
八十三學年度第三次所務會議(84.01.04)修訂
八十四學年度第一次臨時所務會議(85.05.29)修訂
八十五學年度第四次所務會議(86.05.02)修訂
八十七學年度第一次所務會議(87.09.16)修訂
八十七學年度第二次所務會議(87.12.10)修訂
九十一學年度第一次所務會議(91.09.11)修訂
九十一學年度第四次所務會議(92.07.03)修訂
九十二學年度第二次所務會議(93.03.11)修訂
九十六學年度第二次所務會議(97.6.18)修訂
九十七學年度第一次所務會議(97.10.01)修正通過
一0一學年度第一次所務會議(101.9.12)修正通過
一0三學年度下學期第一次所務會議(104.3.11)修正通過
一0四學年度下學期第二次所務會議(105.4.13)修正通過
一0六學年度上學期第二次所務會議(106.9.7)修正通過
一0七學年度下學期第三次所務會議(108.5.15)修正通過
一0九學年度上學期第二次所務會議(109.10.14)修正通過
一0九學年度下學期第三次所務會議(110.6.16)修正通過
一一0學年度上學期第三次所務會議(110.10.20)修正通過
一一0學年度下學期第四次所務會議(111.6.1)修正通過
一一0學年度下學期第五次所務會議(111.6.30)修正通過
本班學生於入學後,關於導師、學程、學分、資格考試及碩士論文之各項事宜,除參照本校學則及碩士學位考試細則外,另由所務會議作成必要之規定如後:
壹、導師
一、本班學生入學後由所長按隨機原則分派一位專任教師任其導師。導師之職責在於輔導該生之選課及一般學習方法。學生可因需要更改導師,更改導師應在書面通知原導師和所長後生效。
二、學生最遲在研二第二學期結束前,必須選定論文指導教授,提交「論文指導同意書」。有關指導教授之選擇,另文規定之(見第四條第一款之規定)。指導教授自請定之日起亦同時取代原導師之職責。
貳、學程與學分
每一學生自入學至獲得碩士學位之期間所修習之種種課目即為該生之學程。此一學程至少須含24學分,其必要之構成組型如下:
必修課程 ── 甲組6學分;乙組6學分
碩士論文 ── 0學分
一、甲組「必修課程」,定義其內容如下:
(一)社會分析基本著作(3學分)
(二)社會學方法論(3學分,修習本課程之前必須修過相當人社院學士班「社會學研究方法(一)」程度之相關課程,由該任課老師簽名認定之;若無法通過認定,必須補修「社會學研究方法(一)」
二、乙組「必修課程」,定義其內容如下:
(一)社會學方法論(3學分,修習本課程之前必須修過相當人社院學士班「社會學研究方法(一)」程度之相關課程,由該任課老師簽名認定之;若無法通過認定,必須補修「社會學研究方法(一)」
(二)中國研究導論(3學分)
(三)中國研究工作坊(0學分,必須修滿三學期)
三、乙組「選修課程」:必須從乙組選修課程中至少選修六學分。
四、學分計算規定:
(一)「書報討論」課程,每學期最多二學分,最高以三學分計入本所所要求的二十四學分中。
(二)所外(包括校外)選課最高採計九學分。
(三)未完成成績評定之科目,依校方規定最遲應於次一學期註冊週之前完成,逾期由教務處自動以零分計算。
(四)各專業學群的基礎課程之認定,由課程認定委員會決定之。
五、自104學年度(含)起入學之碩士班學生,均須於入學第一學年結束前修習
學術研究倫理教育課程。未通過者,最遲須於申請學位考試前修習通過。未
完成本課程之學生,不得申請學位考試。
參、資格考試
本班學生於修業滿一學年之後須通過資格考試方得繼續其第二年之學業。資格考試以審查修業表現之方式進行,由資格考試委員會就各生第一學年各課目修業表現做一通盤審查。
上述資格考試審查結果有二:(1)通過;(2)不通過。經評定為不通過者,應予退學。當事人若對審查結果有異議,得在次一學期註冊日之一週前申請覆議。
肆、碩士論文
一、論文指導教授
(一)論文指導教授至少需有一位為本所專任教師或合聘教師。
(二)研究生如需更換指導教授,應以書面聲明理由知會原指導教授,並向所長報備。
二、論文研究計畫
(一)研究生應於第二學年第二學期結束之前提交論文研究計畫。若有特殊情形,經指導教授與所長同意後,得延長一學期。
(二)論文研究計畫經指導教授確認題目與內容符合本所專業領域及核可後:1、提交委員會審查並設有「通過」或「不通過」之門檻。2、委員會之組成,指導教授以外之考試委員人數應達二分之一(含)以上且考試委員中應至少有一人為校外委員。3、以公開口試方式進行,但校外委員如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提出書面審查意見代替。
(三)研究生同時更換指導教授及論文題目時,應重新提交論文研究計畫。
(四)論文研究計畫之發表與論文口試至少應間隔一學期。
三、論文口試
(一)論文考試置委員以三至五人,指導教授以外之考試委員人數應達二分之一(含)以上且考試委員中應至少有一人為校外委員;考試委員人選由指導教授和所長共同商定之。
(二)碩士論文應在口試前二週,經指導教授確認題目與內容符合本所專
業領域,批准後公開陳列,並連同「論文相似度比對報告」送達所
有委員。
(三)論文口試以公開方式進行。
(四)本所論文相似度比對報告,排除參考文獻、目錄、附件等,以低於
20%為原則。高於(含)20%者,請敘明理由經指導教授簽名確認未有
抄襲疑慮,始得通過。
伍、以上規定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